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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基督教會組織運作辦法 2023 年 5 月 8 日基督教指導委員會訂定通過 第一條 東海大學為發揚立校精神、宣講基督真道、廣傳福音、建造基督徒靈命,特設立 東海大學基督教會(Tunghai University Christian Church,以下簡稱本教 會)。本辦法依東海大學基督教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訂定之。 第二條 本教會以校園福音及大學生裝備為核心使命,並積極與其他基督教機構合作,致 力於建立主日講台信息、發展門徒造就課程與實踐基督信仰生活。 第三條 本教會為提供東海大學基督徒教職員生敬拜生活所設立,歡迎校內外基督徒及慕 道友齊心參與。 第四條 本教會以聖經為本,篤信三一真神,傳揚與持守耶穌基督的福音真理。 第五條 本教會基於東海大學基督立校精神推動各項活動,行政上受東海大學校牧室及基 督教指導委員會督導,及人事、會計、教務、學務、總務之支持與規範。 第六條 本教會不另設法人組織及存款帳號,奉獻款全數存入「東海大學基督教會」專戶 ,專款專用,並由東海大學開立奉獻收據。 第七條 為激勵基督徒參與教會聖工、發展恩賜、成全信徒,本教會設立治理小組。 一、 治理小組之職掌 治理小組負責審議與督導教會內各樣事工。學年度事工、預算及學 年度報告應定期送基督教指導委員會審議,原則上於每年聖靈降臨節召開年會進行 報告。其職掌條列如下: (一) 審議執事會所提學年度事工與預算。 二、治理小組之組成 (一) 治理小組成員七至九人,其中過半數成員須為東海大學教職員,設召集人 一名, 由治理小組成員互推,簽請校長同意。 三、治理小組會議 (一) 治理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會議,每季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一、 為推展各項福音事工,本教會設立九至十三名執事。任期兩學年,連選得連任;若 新校牧室主任就任,則得重新遴選執事。 執事會之執掌包括 (一) 規劃、推動與執行各項年度事工 二、 執事會之組成 (一) 執事應為在本教會服事達一年以上、合乎聖經原則(提摩太前書 3:8-13)之本 教會成員。 三、 執事會會議 主任牧師擔任執事會之召集人,原則上每個月召集一次,商議與推動教 會各項事工。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牧者、傳道及同工之聘任 因聖工需要,本教會得聘任牧師、傳道及同工(含幹 事),經治理小組會議議決,依東 海大學人事相關規定進行聘任作業,屬編制外 專案人員,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 牧師、傳道與同工(含幹事)之薪資 福利與工作內容,另訂於契約中。 本教會牧師及主任牧師之聘任須送基督教指導 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校牧室簽請校長 同意後聘任之。 其他未盡事宜準用東海大 學人事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東海大學基督教指導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