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會組織運作辦法

東海大學基督教會組織運作辦法

2023 年 5 月 8 日基督教指導委員會訂定通過
2025 年 5 月 25 日東海大學基督教會治理小組會議修正通過
2025 年 6 月 20 日基督教指導委員會訂定通過

第一條 東海大學為發揚立校精神、宣講基督真道、廣傳福音、建造基督徒靈命,特設立         東海大學基督教會(Tunghai University Christian Church,以下簡稱本教             會)。本辦法依東海大學基督教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訂定之。

第二條 本教會以校園福音及大學生裝備為核心使命,並積極與其他基督教機構合作,致         力於建立主日講台信息、發展門徒造就課程與實踐基督信仰生活。

第三條 本教會為提供東海大學基督徒教職員生敬拜生活所設立,歡迎校內外基督徒及慕         道友齊心參與。

第四條 本教會以聖經為本,篤信三一真神,傳揚與持守耶穌基督的福音真理。

第五條 本教會基於東海大學基督立校精神推動各項活動,行政上受東海大學校牧室及基         督教指導委員會督導,及人事、會計、教務、學務、總務之支持與規範。

第六條 本教會不另設法人組織及存款帳號,奉獻款全數存入「東海大學基督教會」專戶         ,專款專用,並由東海大學開立奉獻收據。

第七條 為激勵基督徒參與教會聖工、發展恩賜、成全信徒,本教會設立治理小組。

一、 治理小組之職掌 治理小組負責審議與督導教會內各樣事工。學年度事工、預算及學       年度報告應定期送基督教指導委員會審議,原則上於每年聖靈降臨節召開年會進行       報告。其職掌條列如下:

(一) 審議執事會所提學年度事工與預算。
(二) 審核執事會所提決算與學年度報告。
(三) 規畫教會組織運作架構及修訂教會運作各項規範。
(四) 議決教會非經常性事工。
(五) 審議主任牧師與議決其他教會各層級受薪同工的新聘、續聘、停聘與解聘           案,並依東海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六) 監督管理其他與教會治理相關事宜。

二、治理小組之組成

(一) 治理小組成員七至九人,其中過半數成員須為東海大學教職員,設召集人           一名, 由治理小組成員互推,簽請校長同意。
(二) 治理小組候選名單應為在本教會服事達三年以上、合乎聖經原則(提摩太前書       3:1-7)之本教會成員十二人以上,經治理小組會議推薦,每兩學年由校牧室簽       請校長圈選後發聘,任期兩學年,連選得連任。受薪於本教會之人員不應擔任       治理小組成員。若新校長就任,重新遴選治理小組成員。

三、治理小組會議

(一) 治理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開會議,每季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二) 治理小組會議應邀請校牧室主任、主任牧師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人員       出席。治理小組與執事會原則上應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聯席會議,由治理小組       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八條

一、 為推展各項福音事工,本教會設立九至十三名執事。任期兩學年,連選得連任;若       新校牧室主任就任,則得重新遴選執事。 執事會之執掌包括

(一) 規劃、推動與執行各項年度事工
(二) 向治理小組提出相關事工之預算與決算報告
(三) 審議並於聯席會議提出教會各層級受薪服事同工的新聘、續聘、停聘與解聘         案。

二、 執事會之組成

(一) 執事應為在本教會服事達一年以上、合乎聖經原則(提摩太前書 3:8-13)之本       教會成員。
(二) 執事之推薦名單,由主任牧師召集各項事工及團契的負責人商議後提出,經治       理小組核定後任命。 除主任牧師外,受薪於本教會之人員不應擔任執事。

三、 執事會會議 主任牧師擔任執事會之召集人,原則上每個月召集一次,商議與推動教       會各項事工。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牧者、傳道及同工之聘任 因聖工需要,本教會得聘任牧師、傳道及同工(含幹           事),經治理小組會議議決,依東 海大學人事相關規定進行聘任作業,屬編制外         專案人員,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 牧師、傳道與同工(含幹事)之薪資         福利與工作內容,另訂於契約中。 本教會牧師及主任牧師之聘任須送基督教指導         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校牧室簽請校長 同意後聘任之。 其他未盡事宜準用東海大         學人事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東海大學基督教指導委員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