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基督教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
87年5月12日宗教委員會通過
87年12月7日法規委員會通過
88年3月10日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年9月19日第1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1月13日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6月15日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發揚基督博愛精神,有效推展基督教活動,特設立東海大學基督教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組織:
一、本會委員十五人,由校長、校牧室主任、東海大學基督教會主任牧師、學生團契主席及遴聘委員組
成。遴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基督徒教職員九至十人,以及一至二位校外基督徒擔任之,任期一年。
委員均為無給職。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牧室主任兼任。
第三條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全校性之基督教活動。
二、有關本校基督教教育事項。
三、校際宗教合作及相關事項。
四、國內、外基督教宗教教育合作事項。
五、基督教宗教教育學術研討會相關事項。
六、社區基督教宗教教育及合作事項。
七、督導校牧室各項任務與活動,以及東海大學基督教會和各教會在東海大學校園內的基督教活動。
八、東海大學基督教會所聘任之主任牧師與牧師的同意權。
九、東海大學基督教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十、東海大學基督教會組織運作辦法。
十一、其他與基督教活動有關事宜。
為審議前項所定各款事由,本會得邀請各相關機構或人員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
第四條 開會及決議方式如下:
一、本會於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二、本會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召開,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第五條 本章程經基督教指導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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